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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示

时间:2020.12.12来源/作者: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以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自即日起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1

产科四维超声诊断

 

彩超常规检查(一个部位)、脏器灰阶立体成像

计算机图文报告按物价核准标准另收。

人次

108

 

价格监督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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