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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卫生院章程

时间:2021.09.21来源/作者: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卫生院章程

序 言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卫生院创建于1952年,是一级甲等卫生院,并获评为全国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着千金镇区域内2万多人口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2019年南浔区组建医疗集团,千金镇卫生院隶属于南浔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卫生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03

第二章 治理体系......................................03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03

第二节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04

第三节 组织架构..................................06

第四节 内部机构..................................10

第五节 单位员工..................................11

第三章 运行管理......................................13

第一节 决策机制..................................13

第二节 激励监督机制..............................15

第三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7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19

第五节 其他......................................20

第四章 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卫生院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卫生院。

第三条卫生院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向阳路44号。

第四条卫生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卫生院经费形式是财政适当补助。开办资金374万元。

第六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卫生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坚守“以人为本”的理念;恪守“博爱、慎行、乐学、求精”的院训。


第二章治理体系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卫生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举办主体行使卫生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审定卫生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卫生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卫生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卫生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卫生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卫生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卫生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为卫生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卫生院在南浔区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 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三)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四)按照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五)根据规划和需求,经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六)开展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卫生院的业务范围以湖州市南浔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卫生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卫生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卫生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卫生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卫生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南浔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卫生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卫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节 组织架构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 卫生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院党支部)隶属于南浔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党委领导,卫生院党支部在菱湖分院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基层卫生院公益性,确保卫生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分院党委授权下讨论和决定卫生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分院党委授权下领导卫生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卫生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卫生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卫生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卫生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卫生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支部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卫生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卫生院设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2名,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是卫生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执行院长负责卫生院日常具体工作,在卫生院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实施有关决定、决议,全面负责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执行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卫生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卫生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菱湖分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卫生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卫生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菱湖分院党委、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卫生院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卫生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卫生院实际确定。

第二十八条卫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条卫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卫生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卫生院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承担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卫生院和菱湖分院另外三个院区依法设置联合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各院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卫生院实行菱湖分院四院区联合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卫生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各院区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三条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卫生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五节 单位员工

第三十四条单位员工系指卫生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卫生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卫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卫生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卫生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卫生院其他人员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卫生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分级管理。卫生院发展规划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卫生院发展规划制定机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党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卫生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卫生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卫生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卫生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卫生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卫生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均在菱湖分院党委授权下进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卫生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均在菱湖分院党委授权下进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卫生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均在菱湖分院党委授权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卫生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卫生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卫生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讨论事项均在菱湖分院院长授权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三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支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节 激励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聘用晋升:卫生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有菱湖分院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六条绩效考核:卫生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卫生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四十八条职业发展:卫生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十九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卫生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党委、派驻纪检组和南浔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医共体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卫生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条外部监督:卫生院接受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南浔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医共体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相关部门对卫生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一条内部监督: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卫生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卫生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菱湖分院统一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卫生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卫生院管理的核心。卫生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健全卫生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七条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卫生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十九条卫生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条卫生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四节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卫生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卫生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卫生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院资产。

第六十二条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卫生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卫生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卫生院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四条卫生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卫生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卫生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卫生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六条卫生院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健委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七条卫生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卫生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其他

第六十八条卫生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十九条卫生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条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卫生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卫生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十一条卫生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卫生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卫生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卫生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二条将文化元素融入卫生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卫生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卫生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卫生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医共体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卫生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五条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卫生院。